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
4
四  雇用管理人員之測驗,得分區指定主辦機關辦理,其業務有特殊需要
    者,得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之。前項分區測驗機關轄區之劃分或變
    更由法務部決定。其自行辦理測驗之機關,應層報法務部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