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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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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
廢止日期:
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
4
四 雇用管理人員之測驗,得分區指定主辦機關辦理,其業務有特殊需要 者,得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之。前項分區測驗機關轄區之劃分或變 更由法務部決定。其自行辦理測驗之機關,應層報法務部核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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