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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4
四  雇用管理人員之測驗,得分區指定主辦機關辦理,其業務有特殊需要
    者,得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之。前項分區測驗機關轄區之劃分或變
    更由法務部決定。其自行辦理測驗之機關,應層報法務部核准。
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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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四  雇用管理人員之測驗,得分區指定主辦機關辦理,其業務有特殊需要
      者,得由各用人機關自行辦理之。前項分區測驗機關轄區之劃分或變
      更由法務部決定。其自行辦理測驗之機關,應層報法務部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