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 財產之減損與報廢: (一) 各單位主管應隨時督促財產經管人、使用人克盡管理養護之責,因 未盡責而致財產蒙受損失者,須負賠償責任。 (二) 各單位財產報廢時應填寫財產毀損報廢單,並經監證單位驗廢後, 依變賣、利用、轉撥、交換、銷燬等方式處理;報廢之財產,在未 奉核定處理前,應妥善保管,不得散失遺棄。 (三) 財產若有遺失損壞,應依殘餘價值辦理賠償;若遇意外事故而致損 失者,應檢附相關證件報局核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