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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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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參考 GRB  系統相關資訊,審慎選定研究主題、委
    託對象及研究人員;評選委託對象時,除應審酌計畫主持人之主持研
    究能力外,對同一期間(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)
    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,尤應審慎衡酌考量。凡計畫主
    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,或連續三次以
    上接受本部或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者,該計畫成效列為成效查核重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