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
4
四  本小組作業稽核左列事項:
 (一)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,是否於事前詳訂明
      確名稱、品質、規範、圖樣、型式、貨樣暨其他特別規定,並依規
      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。
 (二) 營繕工程或採購財物,經驗收合格,其付款程序是否依照「公款支
      付時限及處理辦法」辦理。
 (三) 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,得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抽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