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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4
四  本小組作業稽核左列事項:
 (一)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,是否於事前詳訂明
      確名稱、品質、規範、圖樣、型式、貨樣暨其他特別規定,並依規
      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。
 (二) 營繕工程或採購財物,經驗收合格,其付款程序是否依照「公款支
      付時限及處理辦法」辦理。
 (三) 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,得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抽驗。
民國 85 年 05 月 09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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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四  本小組作業稽核左列事項:
   (一) 承辦單位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時,是否於事前詳訂明
        確名稱、品質、規範、圖樣、型式、貨樣暨其他特別規定,並依規
        定程序與時限辦理驗收。
   (二) 營繕工程或採購財物,經驗收合格,其付款程序是否依照「公款支
        付時限及處理辦法」辦理。
   (三) 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各項財物,得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抽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