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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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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4
四 座談會由舉辦之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席,檢察長因故不能主持時,得 指派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代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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