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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舉辦檢察官與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4
四  座談會由舉辦之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席,檢察長因故不能主持時,得
    指派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代理。
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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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座談會由舉辦之檢察署檢察長擔任主席,檢察長因故不能主持時,得
    指派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代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