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 隊長、副隊長、分隊長、總務、膳食、康樂、學藝委員之任期為二個 月,除分隊長外,其餘幹部均不得連任;並不得於受訓期間再選任為 幹部職務。但於人數不足時,訓導組得按實際需要臨時規定之。 前項人員之推選,應於前任任滿前一週內行之,其結果由隊長報請訓 導組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