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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4
四  隊長、副隊長、分隊長、總務、膳食、康樂、學藝委員之任期為二個
    月,除分隊長外,其餘幹部均不得連任;並不得於受訓期間再選任為
    幹部職務。但於人數不足時,訓導組得按實際需要臨時規定之。
    前項人員之推選,應於前任任滿前一週內行之,其結果由隊長報請訓
    導組公告之。
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
4
四  隊長、副隊長、分隊長、總務、膳食、康樂、學藝委員之任期為二個
    月,除分隊長外,其餘幹部均不得連任;並不得於受訓期間再選任為
    幹部職務。但於人數不足時,訓導組得按實際需要臨時規定之。
    前項人員之推選,應於前任任滿前一週內行之,其結果由隊長報請訓
    導組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