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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
第 38 條
「絕對機密」或「極機密」之會議,得用代名。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,均
以代名為銜,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