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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8 條
「絕對機密」或「極機密」之會議,得用代名。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,均
以代名為銜,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。
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38 條
  「絕對機密」或「極機密」之會議,得用代名。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,均以代名為銜,不
  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