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絕對機密」或「極機密」之會議,得用代名。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,均 以代名為銜,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。
「絕對機密」或「極機密」之會議,得用代名。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,均以代名為銜,不 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