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看守所得提供廣播、電視設施、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 為生活輔導。 被告經看守所許可,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、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、收 看。 看守所對身心障礙被告應考量收容特性、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 需求,提供視、聽、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。 前二項收聽、收看,於有礙看守所生活作息,或看守所管理或安全之虞時 ,得限制或禁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