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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羈押法 第 38 條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提供被告多元之生活輔導,第一項明定看守所得提供廣播、電視節目、視聽器
    材或資訊設備實施生活輔導。又如被告之接見、通信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
    規定受有限制,其使用資訊設備時自應配合(例如僅能使用無對外連線之設備)
    ,併予敘明。
三、為使一般被告及身心障礙被告於羈押期間不致與社會脫節,並保護其資訊、教育
    及娛樂之收聽、收看權益,爰增訂第二項、第三項規定。
四、為避免被告收聽、收看廣播節目或電視時,有礙看守所生活作息、管理或安全之
    虞,爰於第四項規定得限制或禁止之例外規定。

【參考資料:法務部立法說明】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提供被告多元之生活輔導,第一項明定看守所得提供廣播、電視節目、視聽器
    材或資訊設備實施生活輔導。又如被告之接見、通信等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
    規定受有限制,其使用資訊設備時自應配合(例如僅能使用無對外連線之設備)
    ,併予敘明。
三、為使一般被告及身心障礙被告於羈押期間不致與社會脫節,並保護其資訊、教育
    及娛樂之收聽、收看權益,爰增訂第二項、第三項規定。
四、為避免被告收聽、收看廣播節目或電視時,有礙看守所生活作息、管理或安全之
    虞,爰於第四項規定得限制或禁止之例外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