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八、(羈押要件「有事實足認為」之意義)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 一項所謂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,應依具體事實,客觀認定之,並 應於羈押聲請書內敘明其認定之根據。(刑訴法一○一、一○一 之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