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具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,不適用之: 一、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實習。 二、醫師、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依其專門職業法律執 行業務,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。 三、行政機關及學校從事鑑定之人員,依相關法律、組織法令規定執行職 務或業務,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