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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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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
37
三十七 事故談話應於少年遇有賞罰、親喪、疾病、家庭變故等情事,適 時行之,並針對事故內容,分析事理,予以獎勉或慰問,必要時 應設法代其解決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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