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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
第 37 條
前條獎賞之方法如左:
一、公開嘉獎。
二、頒發獎狀或獎品。
三、增加接見。
四、增加通信。
五、其他獎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