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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7 條
前條獎賞之方法如左:
一、公開嘉獎。
二、頒發獎狀或獎品。
三、增加接見。
四、增加通信。
五、其他獎賞。
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
第 37 條
  前條獎賞之方法如左:
  一、公開嘉獎。
  二、頒發獎狀或獎品。
  三、增加接見。
  四、增加通信。
  五、其他獎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