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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
第 37 條
感化教育處所,應設置簡易工場,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。
前項作業時間,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,不
適於作業者,得免除其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