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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7 條
感化教育處所,應設置簡易工場,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。
前項作業時間,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,不
適於作業者,得免除其作業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37 條
感化教育處所,應設置簡易工場,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。
前項作業時間,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,得免
除其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