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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條例
廢止日期: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
第 36 條
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、團體,調查蒐集個案資
料,分析研究,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