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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6 條
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、團體,調查蒐集個案資
料,分析研究,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。
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
第 36 條
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、團體,調查蒐集個案資
料,分析研究,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