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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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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第 36 條
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,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: 一、告誡。 二、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,每日以二小時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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