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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第 36 條
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,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
:
一、告誡。
二、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,每日以二小時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