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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6 條
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。
二、依少年輔育院條例修正草案第五十一條之體例,於本條增定「或數款」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