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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
第 36 條
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,應以書面指定日期,命兒童之法
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,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。
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,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
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