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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 36 條
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,應以書面指定日期,命兒童之法
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,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。
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,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
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修正
第 36 條
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,應以書面指定日期,命兒童之法
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,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。
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,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
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。
民國 70 年 03 月 06 日修正
第 27 條
  少年法庭為兒童保護管束處份之指揮執行時,應以書面指定日期,命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
  現在保護兒童之人,帶領兒童前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所報到。
  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,得由執行保護管束者,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現
  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