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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
第 35 條
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,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,為本案羈
押或執行刑事處分者,其原執行之感訓處分中斷,於其解還之日,接續計
算其累進處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