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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5 條
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,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,為本案羈
押或執行刑事處分者,其原執行之感訓處分中斷,於其解還之日,接續計
算其累進處遇。
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
第 35 條
  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,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,為本案羈押或執行刑事處
  分者,其原執行之感訓處分中斷,於其解還之日,接續計算其累進處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