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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35 條
判斷書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
更正之,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。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