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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法 第 35 條
判斷書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 更正之,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。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
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
第 35 條
判斷書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 更正之,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。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