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
第 34 條
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應立即銷燬,印刷機密文書字版,印畢應即拆版。
遇有戰爭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,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,應徹底銷燬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