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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4 條
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應立即銷燬,印刷機密文書字版,印畢應即拆版。
遇有戰爭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,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,應徹底銷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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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
第 34 條
  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應立即銷燬,印刷機密文書字版,印畢應即拆版。
  遇有戰爭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,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,應徹底銷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