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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
第 34 條
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:
一、執行保護管束案件。
二、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。
三、其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