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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4 條
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:
一、執行保護管束案件。
二、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。
三、其他長官交辦事項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34 條
  觀護人掌理左列事項:
  一﹑執行保護管束案件。
  二﹑有關榮譽觀護人工作之指導事項。
  三﹑其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