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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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卅三、檢察官於選舉投、開票後,仍應注意蒐集有關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
      之證據,作為應否提起選舉訴訟之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