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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33
卅三、檢察官於選舉投、開票後,仍應注意蒐集有關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
      之證據,作為應否提起選舉訴訟之依據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
33
卅三、檢察官於選舉投、開票後,仍應注意蒐集有關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
      之證據,作為應否提起選舉訴訟之依據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
33
三十三  檢察官於選舉投、開票後,仍應注意蒐集有關選舉無效或當選無
        效之證據,作為應否提起選舉訴訟之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