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,應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。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時,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 指揮之檢察官提出報告,並聽取指示。 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報告受指示處理事務之經過或調閱卷宗,檢察事務 官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