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,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 官,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,並 檢附相關文件資料,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,核發偵查指揮書,由 入、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、出境。 前項毒品、人員及其相關人、貨之入、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,由行政 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