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議會除無案件外,應每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均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。召集人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,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 審議會得視當次審議案件之性質,邀請委員以外之各類專門學識人士參與 諮詢。 審議會或覆審會開會,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代理。 審議會或覆審會之決議,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決定之。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 審議會及覆審會會議對外不公開,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 參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,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