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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
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為提升審議效率、避免申請人久候,審議會除該月無待審議之申請案件外,原則
    應於每月召開一次會議,並儘速作成審議之決定。若遇有大量案件、急迫案件或
    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要有儘速作成補償決定之必要時,審議會亦得視情形
    召集臨時會進行審議,爰訂定第一項前段。另參考現行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
    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,於本條第一項後段明
    定召集人之職責、召集人代理,並於第三項及第四項訂定委員應親自出席及決議
    方式之規定。
三、為使審議會之組成背景能兼具多元專業,以增進審議多元性與公平性,本法第六
    十一條第三項已明定審議會之委員需遴選多元專業背景之人士,故補償審議案件
    若有涉及不同專業議題時,可邀請相關專業人士與會提供審查意見,例如重傷補
    償金之申請案,涉及醫療診斷書、重傷級距之判斷或相關就診資料之判讀時,審
    議會可視該次會議之審議案件需求,邀請委員以外具醫學專業背景之人士(如不
    同診療科別之專科醫師)與會,以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。
四、另考量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案之相關資料,涉及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相關個人
    資料與隱私,為強化其隱私權之維護,增訂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參
    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,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,爰增訂第五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