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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第 315-2 條
意圖營利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
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,亦同。
製造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,依第一項之
規定處斷。
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