意圖營利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,亦同。 製造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,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。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(圖利為妨害秘密罪)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,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,亦同。 製造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,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。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意圖營利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,亦同。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、散布,播送或販賣者,依 第一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