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
第 31 條
檢察署人員應依重製、攝影、付與卷證影本之費用收費基準,計算金額覈
實收費,並製發收據交聲請人收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