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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
31
三十一、有精神病收容人之房舍,應勤加巡視,並將其生活情形隨時陳報
        該管長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