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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1
三十一、有精神病收容人之房舍,應勤加巡視,並將其生活情形隨時陳報
        該管長官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
31
三十一、有精神病收容人之房舍,應勤加巡視,並將其生活情形隨時陳報
        該管長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