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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
第 31 條
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,以其總分數
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二
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。其計算方法如附表。
 (備      註: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(一九
  ) 第 12790 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