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,以其總分數 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二 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。其計算方法如附表。 (備 註: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(一九 ) 第 12790 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