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,以其總分數 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二 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。其計算方法如附表。 (備 註: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(一九 ) 第 12790 頁)
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,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 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,十分之一 為第四等責任分數。其計算方法如左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┬─┬──┬─┐ │ 處 分 │一│一六│二│二六│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期 間 │年│年月│年│年月│年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\各等\ 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責\ 責 \ │一│ 二 │三│ 四 │五│ │任總\ 任 \級│八│ 七 │六│ 五 │四│ │分數 \分收\│0│ 0 │0│ 0 │0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 第 │ │ 一 │一│ 一 │二│ │ 一 │七│ 0 │四│ 八 │一│ │ 等 │二│ 八 │四│ 0 │六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 第 │ │ │一│ 一 │一│ │ 二 │五│ 八 │0│ 三 │六│ │ 等 │四│ 一 │八│ 五 │二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 第 │ │ │ │ │一│ │ 三 │三│ 五 │七│ 九 │0│ │ 等 │六│ 四 │二│ 0 │八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┤ │ 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四 │一│ 二 │三│ 四 │五│ │ 等 │八│ 七 │六│ 五 │四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