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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少年輔育院條例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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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
少年輔育院條例
英
廢止日期:
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
第 31 條
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、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,應通知其父母、監護人或其 他最近親屬具領。逾一年無人請領者,其所有權歸屬國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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