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條例
廢止日期: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
第 31 條
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、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,應通知其父母、監護人或其
他最近親屬具領。逾一年無人請領者,其所有權歸屬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