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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1 條
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、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,應通知其父母、監護人或其
他最近親屬具領。逾一年無人請領者,其所有權歸屬國庫。
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
第 31 條
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、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,應通知其父母、監護人或其
他最近親屬具領。逾一年無人請領者,其所有權歸屬國庫。